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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发展史

在中国,“文物”二字联系在一起使用,始见于《左传》。《左传·桓公二年》记载:“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乎戒惧而不敢易纪律。”之后,《后汉书·南匈奴传》有:“制衣裳,备文物。”以上所说的“文、物”原是指当时的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不同。到唐代,骆宾王诗:“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这里所指的“文物”,其涵义已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涵义,所指已是前代遗物了。北宋中叶(11世纪),以青铜器、石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金石学兴起,以后又逐渐扩大到研究其他各种古代器物,把这些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明代和清初比较普遍使用的名称是“古董”或“骨董”。到清乾隆年间(18世纪)又开始使用“古玩”一词。这些不同的名称,涵义基本相同,但在很多场合,古董、骨董和古玩,是指书画、碑帖以外的古器物。

中华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内容比过去广泛。1930年(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古物保存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古物是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与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说明其概念已远远超出过去所称“古物”“古董”的范围。

20世纪30年代中,“文物”一词又重被使用。1935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同年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这里“文物”的概念已包括了不可移动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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