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古玩政策 > 古玩行业相关政策

古玩行业相关政策

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对古玩的买卖做了严格的规定。因此,古玩经营者特别要注意选择好投资对象,必须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经营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文物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买卖下列文物:一、国有文物,但是国家允许的除外;二、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不属于本法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应由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除外。

文物商店应当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不得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不得设立文物商店。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

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对允许销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上一篇:临淄区人民政府扶持临淄古玩城相关政策   下一篇:银币投资应当关注政策变化
返回首页

相关链接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