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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旅游景区的收入优先用于文物保护

省政府日前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明确表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是当地文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文物保护,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不低于当年景区经营性收入的20%。

通知要求各地“文物保护优先”,要把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严格履行涉及文物的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审批,涉及文物的应事先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各地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要符合城乡规划,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涉及文物的旅游规划要有文物保护章节及相关内容。

通知还要求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文物旅游景区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文物保护,每年用于文物保护的资金不低于当年景区经营性收入的20%,具体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涉嫌违法则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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